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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秀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0,452元(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212元,乘以上訴人占用之面積共計21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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