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8號
原 告 林雅慧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被 告 吳定宏
林孟蕾
王秀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40,904元(46,212㎡/元*42㎡=1,940,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30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17,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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