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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9號
上 訴 人 張光榮
被 上訴人 張釗嘉
賴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萬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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