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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婉芷即翁國容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王櫻華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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