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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45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大臺中中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 上訴人 林澄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會員大會之決議無效或撤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2項訴之聲明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訴訟性質上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訴人所得之利益性質上難以估計,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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