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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59號
原 告 玉清宮
玉清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耀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家穎律師
被 告 鄧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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