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66號
原 告 曾鴻三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被 告 楊高榮
張有成
林郁智
廖亨
陳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娟
被 告 楊武連
洪慶昌
林崇億
張建叁
張元信
楊惠玫
楊珊珊
張樞圭
張世雋
張世樵
張世楷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
紀雅茹
徐嘉欣
被 告 尤博民
尤博弘
尤惠英
楊羅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關於「應有部分比例折算土地面積」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附表關於「應有部分比例折算土地面積」欄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
標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有部分比例折算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4捨5入計之) 1 楊高榮 1/12 55.64 2 張有成 2/120 11.13 3 林郁智 1/160 4.17 4 廖亨 1/160 4.17 5 陳麗華 1/160 4.17 6 楊武連 29/336 57.63 7 曾鴻三 30/448 44.71 8 洪慶昌 2/160 8.35 9 林崇億 350/8400 27.82 10 張建叁 97/840 77.10 11 張元信 1/60 11.13 12 楊惠玫 511/3136 108.80 13 楊珊珊 1/24 27.82 14 張樞圭 1/4 166.93 15 張世雋 1/240 2.78 16 張世樵 1/240 2.78 17 張世楷 1/240 2.78 18 尤博民 51/2240 15.20 19 尤博弘 51/2240 15.20 20 尤惠英 51/2240 15.20 21 楊羅美雪 1/160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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