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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筠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韓燕緯
李采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約定專用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9,715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依原告所提原證2,認系爭2車位購入價值合計19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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