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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96號
原 告 周庭蓉
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被 告 林群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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