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何昆錡
被上訴人 錦繡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萬7760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2項165萬元+上訴聲明第3項7776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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