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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陳德意
林信一
王瑞養
王志福
王俊民
王濕
陳淑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山等3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附表:上訴標的金額及第二審裁判費明細(新台幣元)
編號 原告 上訴標的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1 陳德意 15萬元 2,325元 2 林信一 552,196元 9,090元 3 王瑞養 1,235,526元 19,914元 4 王志福 617,763元 10,080元 5 王俊民 617,763元 10,080元 6 王濕 1,235,526元 19,914元 7 陳淑瑾 40萬元 6,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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