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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