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逸雯即全方位病媒防治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宥瑄
彭御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雪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61,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