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慶隆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胡芯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下午3時55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於十日內具狀就履約保證帳戶所支出之新臺幣2,79 0,116元係由何人受有利益部分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送 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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