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許桂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炳坤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萬3,334元(計算式:7,900,126-4,766,792=3,133,3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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