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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森坤
廖怡淨即廖美玲
高貴英
吳嘉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可得之利益為免予返還各該占用之停車位,則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全部停車位予全體共有人,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9,708元,及系爭建物之停車位共計68個計算,本件上訴利益為1,370,571元(計算式:23,299,708元÷68×4=1,370,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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