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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馮則維即馮則維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馮則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間給付監造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7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2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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