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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告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秉辰(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秉辰(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崔素華(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陳緯哲(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陳佩如(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追加 被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怡蒨(即陳育柔)
追加 被告 陳坤福
黃坤煜
徐瑞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追加 被告 薛健裕(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薛靜茹(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薛煥文(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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