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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6號
上訴人 林子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澤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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