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民事合議庭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提起再審之訴。
經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確定判決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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