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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5號
原 告 薛玉璜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 告 水無痕企業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整在民事第5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因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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