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姍錡
一、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並應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出資額1%以上之證明、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最新股東名簿(須有聲請人相關持股證明)。
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