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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姍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4號選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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