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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慶棋
相 對 人 今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慶棋」為「今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今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基公司)之清算人,茲今基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送請法院備查在案,經徵得公司清算人即聲請人之同意,擔任今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存)人,為此爰聲請指定其為今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監察人同意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及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等為證。
核與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就任及110年度司司字第179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准予備查內容相符。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予指定「陳慶棋」為「今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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