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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債 權 人 賴盈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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