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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蔡秀玉
債 權 人 李新春
共同代理人 李汶家
債 務 人 包珠慧
債 務 人 鄒武權
一、㈠債務人包珠慧、鄒武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包珠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⑵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⑶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⑷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起,⑸新臺幣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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