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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宥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宥妤於民國109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07日止累計65,444元正未給付,其中60,022元為本金;
4,629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宥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0日止累計58,845元正未給付,其中54,344元為消費款;
2,494元為利息;
2,0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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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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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宥妤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78%│
│ │60022 │ │1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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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宥妤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4344 │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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