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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昌益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3次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對債權人尚有貨款新臺幣1,227,66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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