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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陳鄭碧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昭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臺端聲請狀所述,債權人陳鄭碧珠、債務人陳昭吟與第三人陳信如、陳麗如等四人共同合資購買台中市○○區○○路000○000號4樓及地下二層車位,並借名登記於債務人之名下,故請提出相關之出資契約書(如載明出資比例、金額)及約定借名登記之相關文件。
㈡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754,396元之計算式。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昭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因存證信函寄送地之簽收者為慶彰汽車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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