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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
債 權 人 陳信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昭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臺中市○○區○○路000○000號4樓及地下二層車位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之釋明資料。
(如:借名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債權人得獲取房屋出售價款1,158,355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如:分配價金契約影本)㈢提出陳信如、陳昭吟、鄭碧珠、陳麗如共同出資購買臺中市○○區○○路000○000號4樓及地下二層車位之釋明資料。
(如:出資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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