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司促,1094,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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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梁永昇
債 務 人 紀孝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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