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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債 權 人 吳孟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志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清晰借據彩色影印之影本或提出之借據影本借款人姓名可清楚辦識。
(因債權人所提借據影本借款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9月19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08年9月20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高志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若債務人住所地非本院轄區,並應提出證據資料釋明其居所地址在臺中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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