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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宥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王宥勝分別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9日及民國(下同)108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①新臺幣5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4年6月29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6月29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000固定計息。
②新臺幣13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1月17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1月17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130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63,59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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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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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宥勝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171888│ │九年十月二十│ │ │
│ │元 │ │九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王宥勝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91705 │ │九年十一月十│ │一三 │
│ │元 │ │七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宥勝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71888│ │九年十月二十│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九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 002│新臺幣│王宥勝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91705 │ │九年十一月十│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七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計付違約金,│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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