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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
債 權 人 羅銘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冠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利率為何?㈢提出交通事故報案單影本。
㈣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㈤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此致「台南地方法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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