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司促,1282,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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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翌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表1之3(2019年10月30日)債務人應給付款項「新臺幣491元」之金額是否有誤?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6,55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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