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翌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表1之3(2019年10月30日)債務人應給付款項「新臺幣491元」之金額是否有誤?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6,55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