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泓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泓義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號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