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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債 權 人 鄭柔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資料)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釋明通訊軟體LINE之使用人Eddie即為債務人林建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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