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司促,1375,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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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
債 權 人 謝樹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提出轉入債務人之帳號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請求逾新臺幣6,000元部分之釋明資料(依狀附3張轉帳明細表總金額僅新臺幣6,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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