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
債 權 人 張思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品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新臺幣37,8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
㈡陳報利息新臺幣37,8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雙方約定每月利息新臺幣1,400元計算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㈣釋明前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通話人為債務人劉品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