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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債 權 人 鳳凰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珠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謝政南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確認謝政南為「代理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請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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