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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徐梓苓即徐寶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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