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司促,1435,2021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翠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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