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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呂炳農
債 務 人 呂江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聲請人原名稱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核准聲請人變更名稱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變更名稱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呂江秀霞於民國86年4月23日邀同呂炳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房屋貸款基本放款利率加碼0.7%,機動調整計算,約定期間20年,並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
經聲請人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應就本金自到期日起,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之部分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中期房屋借款約定書第二條)。
雙方立有中期房屋借款約定書可稽。
(三)嗣債務人呂江秀霞於民國90年3月29日邀同呂炳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46,445元整,貸款利率依前12期依年利率7.91%計付,自第13期起依聲請人房屋貸款基本放款利率加碼0.3%,機動調整計算。
經聲請人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應就本金自到期日起,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之部分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第五條)。
雙方立有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可稽。
(四)詎料債務人於民國90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定還款,上開兩筆借款經拍賣抵押物受償後,尚欠本金合計為新臺幣1,677,755元整及如上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
拍賣抵押物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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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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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呂江秀霞、│自民國91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7.7% │
│ │156106│呂炳農 │月19日起 │ │ │
│ │6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呂江秀霞、│自民91年10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7.3% │
│ │116689│呂炳農 │1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江秀霞、│自民國90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6106│呂炳農 │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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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呂江秀霞、│自民91年3月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6689│呂炳農 │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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