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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06號
債 權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權人已給付7,084,114元之釋明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提出,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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