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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1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陳芊伶
債 務 人 周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芊伶經其法定代理人周素惠同意並於申請書簽章表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06664773,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001元,專案補償款20600元,共計新臺幣32601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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