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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台端所請求金額新台幣壹拾壹萬元之計算方式(詳列請求月數、每月應支付金額),又第三人羅仁吉之投保薪資所得應由債權人國稅局向國稅局聲請相關資料便可知悉。
㈡如須更正請求金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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