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
債 權 人 陳意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本件支票為記名票據,受款人為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且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聲請人非受款人,不得依票據關係為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