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司促,18727,2021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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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7號
債 權 人 李柄輝
債 務 人 李佳燕

債 務 人 黃忠義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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