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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8號
債 權 人 曾彩凰
債 務 人 張正諺即張永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麗雀即張永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舒淳即張永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舒閔即張永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舒涵即張永遠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張正諺、林麗雀、張舒淳、張舒閔、張舒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永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依民法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週年利率為5%,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利息部分,不予准許。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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