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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8號
債 權 人 長翼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林淑貞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6月23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10年6月23日之翌日起算)㈤陳報債務人購買電動捲門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暨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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